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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个人随身物品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

注册号:C00017932122022011978853 (众安在线)(备-普通家财险)【2021】(附) 255号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
附加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 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二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合法拥有的个人随身物品(释
义一)因下列原因造成遗失或损坏,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具体承保的损 失原因保险人可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一)因遭受抢劫、盗窃造成的遗失或损坏;

(二)因第三方的责任造成的遗失或损坏;

(三)被保险人自身使用不当(释义二)造成的遗失或损坏。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干燥、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手 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
(四)被保险人的个人随身物品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造成的损 失以及被保险人挑衅;
(五)放置在无人看管的公共场所; (六)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亲属或旅行同伴(释义三)行窃; (七)任何非本附加合同承保的损失原因导致的损坏。
第四条 任何下列物品的遗失或损坏,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
(二)图章、文件;

(三)易碎或易破物品,如玻璃或水晶等;
(四)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五)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六)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七)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
(八)动物、植物或食物;

(九)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它交通运输工具;

(十)家具、古董、艺术品、收藏品;
(十一)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的物品;

(十二)经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第五条 每件、每套或每对物品的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免赔额(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且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保持一致。
第三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在旅行期间妥善管理个人随身物品。如本附加合同项下承保的个人
随身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遗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或挽救 该行李或物品,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
因盗窃或抢劫导致个人随身物品遗失或损坏的,被保险人应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第四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因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合同凭据;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的书面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如旅游费用单据、护照、签证、机票或车船票;

(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对于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个人随身物品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如下方式进行赔偿:

(一)货币赔偿:根据出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对被保险人遗失或损坏的出险标的,保险人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对其价值做出适 当扣减。折旧数额将以标的的已使用月数为基础,并按照折旧率(释义四)或投保人与保险 人另行约定的方式计算。
(二)实物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出险标的;

(三)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出险标的。
第十条 对出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要求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本附加合同对于免赔额 的约定,免赔额或者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对小于免赔额或 免赔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被保险人的个人随身物品遗失或损坏可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 余部分。
第五部分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若个人随身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第三方索赔。如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赔偿请求的,保险人在按照本附加合 同予以赔偿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 协助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的个人随身物品损坏后有残余价值的,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该价 值协商确定对应金额后,在计算损失时应作相应扣除,残余的受损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个人随身物品遗失或全部损坏的,保险人做出赔偿后,该财物的 所有权属于保险人。如果被盗窃或被抢劫的物品被发现或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六部分 释义
一、个人随身物品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中的个人随身物品是指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为了穿着、使用、 舒适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包括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非 托运行李和随身携带的物品。
二、使用不当
指被保险人未完全遵照物品使用说明书、专业人员的指导,由于非故意的不正确的使用 方法致使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个人随身物品损坏,任何外力挤压、摔落或进水导致的损坏不属 于使用不当。
三、旅行同伴

指同被保险人一同参加旅行之同团伙伴,该伙伴的身份可以为被保险人之同事、朋友、 亲属或为达成旅行目的临时组成的团体成员等。
四、折旧率
自物品购买之日起按照其购买价格开始计算,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承保物品的折旧扣 除比例为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