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特定疾病特需医疗扩展保险2022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注册号:C00009332522021122327483)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险类(互联网专属)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责任分为两个部分,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的医疗保障需求选择投保,组成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

恶性肿瘤-重度特需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患疾病,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并在特定医疗机构治疗的,由此发生的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按照“(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计算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特需医疗保险金。

特定手术特需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患疾病,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必须接受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条款约定的 10 种特定手术,并在特定医疗机构治疗的,由此发生的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按照“(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计算给付特定手术特需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条款约定的 10 种特定手术具体包括:

(一)重大器官移植术(心脏、肺、肝脏、肾脏、胰腺、小肠)

(二)血液系统疾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三)心脏瓣膜修复手术

(四)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五)主动脉手术

(六)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瓣膜置换手术

(七)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全结肠切除手术

(八)角膜移植术

(九)截肢手术(自腕关节、踝关节以上)

(十)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三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特需医疗保险金和特定手术特需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包含于主险合同的总保险金额(或累计给付上限)之内,若保险人在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累计给付保险金的金额达到主险合同中约定的总保险金额(或累计给付上限),则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 本附加险合同所称免赔额均指年免赔额。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共用免赔额。若免赔额在主险合同项下赔付时已经完全扣除,则本附加险合同不再扣除免赔额;若免赔额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赔付时已经完全扣除,则主险合同不再扣除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一致。

责任免除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条款的“责任免除”同主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

释义

1.特定医疗机构

境内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或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以及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上述医疗机构不包括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以及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目的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

保险人有权对部分医疗机构予以除外,并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调整特定医疗机构的,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的通知为准。

2.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版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0-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0-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侵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为I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3.重大器官移植术(心脏、肺、肝脏、肾脏、胰腺、小肠)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4.血液系统疾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5.心脏瓣膜修复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7.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8.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瓣膜置换手术

被保险人因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接受了瓣膜置换手术。因其他心脏瓣膜病接受的瓣膜置换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全结肠切除手术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爆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10.角膜移植术

被保险人因角膜外伤或疾病接受了角膜移植术。

11.截肢手术(自腕关节、踝关节以上)

被保险人因外伤或疾病接受了上肢或下肢的截肢手术。上肢截肢指自腕关节或以上全手截除,下肢截肢指自踝关节或以上全足截除。自掌骨、跖骨的截除,截指或截趾不在保障范围内。

12.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被保险人因脑动脉瘤接受了开颅进行的脑动脉瘤夹闭手术。经皮经导管脑动脉瘤栓塞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