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宠物医疗费用损失补偿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被保险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合同承保的宠物(以下简称“被保险宠物”)为合法饲养、可明确鉴别身份的犬类或猫类宠物。保险人需在订立本合同时,将本合同对被保险宠物的年龄限制明确告知投保人,并将被保险宠物的年龄在保险单中载明。

宠物养殖、销售、运输、寄养、训练、治疗、研究机构所有或管理的宠物不得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宠物。

流浪且未被收养的宠物不得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宠物。

从事敏捷比赛、特技表演、马戏表演、防暴、搜救、搜毒、护卫、搜爆、狩猎、追踪等高风险工作的宠物,以及宠物饲养所在地人民政府禁养的宠物,除另有约定外,不得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宠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为等待期,最长不超过90天,等待期期限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首次投保本保险或者非续保本保险时,被保险宠物在等待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本合同定义的疾病,无论治疗费用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后,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续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三项,其中第(一)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第(二)项、第(三)项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自行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按以下内容承担保险责任。

(一)宠物一般医疗费用损失补偿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宠物自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经宠物医疗机构确诊罹患本合同定义的疾病,并经宠物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在宠物医疗机构接受相关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被保险宠物接受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宠物门诊医疗费用、宠物住院医疗费用和宠物手术医疗费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宠物一般医疗费用损失补偿保险金赔偿比例(以下简称“赔偿比例”)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偿宠物一般医疗费用损失补偿保险金。被保险宠物接受同一次治疗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宠物一般医疗费用损失补偿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宠物一般医疗费用损失补偿保险金额。 当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达到宠物一般医疗费用损失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被保险宠物在保险期间内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治疗,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宠物未结束当次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同一次治疗发生的(至多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宠物一般医疗费用。如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仍未结束当次治疗的,自第三十一日起发生的宠物一般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宠物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从其他途径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宠物医疗机构包括A类宠物医疗机构和B类宠物医疗机构,宠物一般医疗费用损失补偿保险金的赔偿比例因宠物医疗机构类别的不同而不同,A类宠物医疗机构和B类宠物医疗机构对应的赔偿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宠物驱虫医疗费用损失补偿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宠物经保险人指定的宠物医疗机构医生诊断需要接受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驱虫项目的,对被保险人支出的被保险宠物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保险单载明的驱虫项目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宠物驱虫医疗费用损失补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宠物驱虫医疗费用损失补偿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次数和宠物驱虫医疗费用损失补偿保险金额在保险单里载明。

(三)宠物疫苗医疗费用损失补偿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宠物经保险人指定的宠物医疗机构医生诊断需要接受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项目的,对被保险人支出的被保险宠物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保险单载明的疫苗项目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宠物疫苗医疗费用损失补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宠物疫苗医疗费用损失补偿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次数和宠物疫苗医疗费用损失补偿保险金额在保险单里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一)至(十五)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或(十六)至(十七)涉及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宠物在本合同生效前和生效后等待期内已存在的疾病及意外伤病;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暂居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打斗行为给被保险宠物造成的伤害或疾病;

(三)由于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伤害或疾病;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暂居人员未遵医嘱私自给被保险宠物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宠物罹患的髌骨脱位、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六)不属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及其并发症的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美容及矫形手术(如剪耳、断尾、断爪、睫毛倒生等)、绝育手术、隐睾摘除、泪痕、疝气治疗等;

(七)被保险宠物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八)非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的牙齿问题;

(九)政府部门认定的动物疫病;

(十)保险责任(一)宠物一般医疗费用损失补偿保险金中非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宠物美容、清洁、驱虫、疫苗、牙齿清洁、牙齿抛光、挤肛门腺、基因检测、安乐死,宠物用品、宠物识别芯片、宠物咨询、宠物接送、宠物训练、宠物寄养、宠物遗体处置,无症状下的化验、住院、药品等医疗费用,不符合监管或法律规定的药品,保健、保健品及营养辅食、处方粮、药浴、医院建档、非经保险人认可的其他特殊疗法等费用;

(十一)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无法提供被保险宠物的登记证或疫苗注射凭证的;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行为、示威游行及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十五)被保险人不具有被保险宠物饲养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动物饲养条件,或违反被保险宠物饲养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规定;

(十六)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十七)未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宠物医疗机构发生的治疗费用

保险金额、免赔额与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每次宠物一般医疗费用损失补偿保险金额、宠物一般医疗费用损失补偿保险金额、宠物驱虫医疗费用损失补偿保险金额和宠物疫苗医疗费用损失补偿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单次免赔额和年度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保险单载明的单次免赔额或年度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自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申请赔偿保险金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清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对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首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清首期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对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补交保险费,如果在此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后按照本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

若投保人在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未补交保险费,本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的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如果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依照前款约定中止的,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同时经投保人补交欠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宠物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被保险宠物的安全。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被保险宠物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被保险宠物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被保险宠物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保险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本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上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不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

保险金申请与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宠物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单号或有效保险凭证;

(二)理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被保险宠物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或疫苗注射凭证;

(五)宠物在宠物医疗机构就诊时的照片;

(六)宠物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项目明细清单;

(七)宠物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清单、发票(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费用证明);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九)宠物医疗机构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兽医资格证;

(十)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无息全额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解除,保险人自收到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偿,未满期保险费为零。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释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合法有效】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合同的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法饲养】指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宠物来源合法,不属于国家禁止私人买卖和饲养的野生动物。饲养宠物符合全国及地方性宠物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如饲养宠物为犬类,需具有有效的宠物登记证,如饲养宠物为猫类,需要有疫苗注射凭证。

疾病指除髌骨脱位、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政府部门认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宠物疾病。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导致被保险宠物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宠物医疗机构】分为A类宠物医疗机构和B类宠物医疗机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中单载明。

【医生】指持有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医生。

【驱虫】指通过保险人指定的药剂治疗宠物寄生虫的方法。

【疫苗】指猫三联疫苗、犬六联疫苗、狂犬疫苗及其他保险人指定的疫苗。

【必需且合理】指:

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被保险宠物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宠物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兽医开具的处方药;

(4)非实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治疗所在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动物医学机构或权威动物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宠物门诊医疗】指挂号、处置、内外用药等门诊医疗。

【宠物住院医疗】指床位费、药品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等住院治疗。

【宠物手术医疗】指手术、麻醉等手术医疗。

【同一次治疗】与前次治疗原因相同,且前次治疗与下次治疗间隔未超过十日(含第十日)的再次治疗视为同一次治疗。

【家庭成员】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的自然人。

【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指被保险宠物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畸形或异常。

【宠物用品】指狗类附属用品、猫类附属用品。包括但不限于主粮、玩具、清洁、护理、服饰等。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未满期保险费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保险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若保险费为一次性支付的:

未满期保险费=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1-(保险单已生效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若保险费为分期支付的:

未满期保险费=投保人已交纳当期保险费×[1-(保险单当期已经过天数/当期总天数)]

已生效或已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偿,未满期保险费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