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条款(2020版A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均可以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依法设立并生产、销售或提供维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四条 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是本保险合同的权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由产品本身质量原因导致的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六条 由于被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合理必要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被保险产品处于被生产商或经销商召回状态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七)投保人或权利人的欺诈行为;
(八)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
(九)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十)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
(十一)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被保险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该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
(七)投保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八)权利人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次品、处理品、废品等)的损失;
(九)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的损失;
(十)超过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的损失;
(十一)投保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的损失;
(十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十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一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预计当年产品销售额或上年产品实际销售额预收保险费。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的已经发生的实际销售额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调整保险费的依据。无论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保险人均按照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实际销售额结算实际保险费。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约定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人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销售额数据。保险人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按照保单明细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产品生产的技术标准和原材料进厂及产品出厂时的检验制度,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与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的设计、工艺、原材料、构成部件、化学成分、使用说明等发生变化,或销售区域扩大等,导致保险人所承保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增加等情况。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权利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当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本合同项下的损失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一旦保险人接受该通知,则今后因该事故造成的索赔,如由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一年之内通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该索赔视同为在保险期间内提出。
第二十六条 权利人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经被保险人(必要时须经过保险人)鉴定确认后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权利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三)产品销售发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维修费用凭证;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产品的包装标识和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在广告、产品说明书或类似的宣传材料中宣传投保本保险的事实,但必须事先就宣传内容和方式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与保险人达成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期满不再续保时,被保险人应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停止使用由保险人提供的投保本保险的宣传标记和其它宣传材料。
被保险人违反前述约定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所述书面协议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导致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或损坏时,赔偿维修该部件或元器件的修理成本和费用,对单件产品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其购买地重置价值;
(二)整件产品需要更换、退货时,其赔偿金额为该新产品的出厂成本价格或销售商进货成本价格(不包括任何利润)。若出厂成本价格或销售商进货成本价格高于购买地重置价时,其赔偿金额以重置价为限;
(三)保险人负责赔偿因产品修理、更换、退货引起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合计赔偿金额在同一赔案中不得超过第五条项下赔偿金额的30%;
(四)更换或退回的产品残值作价在赔款中扣除后归被保险人所有。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权利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律规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七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通知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产品】本条款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该产品已运离被保险人,并不再为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
【关联企业】与被保险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或者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的其他企业。
【一次事故】同一被保险产品因同一原因导致的一个或一系列索赔视为一次事故。

附录:
短期费率表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月)123456789101112
年费率的比例(%)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