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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退换货运费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号:H00001431912017052434261)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下同)境内通过网络销售、购买产品,且出现退货、换货情形时,需承担相关退货、换货费用的企业、团体、个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通过网络销售或购买的产品,经买卖双方同意,发生退货、换货,且根据交易平台规则,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退货、换货运费,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在保单约定期限以外发生的退货、换货运费;

(二) 买卖双方未就退货、换货达成一致,或该退货、换货行为不符合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

(三) 根据交易平台规则或交易对方承诺,可通过优惠券、抵扣券或其他任何形式冲抵、返还的运费损失;

(四) 交易平台无相关购买及退货或换货记录,或交易平台记录与实际索赔不符。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退货、换货及相关运费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恶意串通行为、欺诈行为;

(二) 到货物品已损坏、缺少零部件,或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功能性故障、商品质量问题;

(三)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 地震、海啸;

(六)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物品本身损失及除退货、换货运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损失;

(二) 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运费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的部分;

(三)按本合同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四)任何间接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其中每笔交易的保险期间自卖家发货时起,至买家签收货物后保单约定的退货期限为止,或至买家在交易平台确认收货时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本合同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一般事项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是指按照付款约定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该交纳的保险费总额。

第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之风险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该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平台退换货规则改变、在售产品种类变化等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三)发生退货、换货的网购交易记录和交易订单编号;

  (四)发生退货、换货的交易的发货及退货、换货物流凭证(记录有物流公司的名称、买卖双方信息、运单编号等);

(五)被保险人因退货、换货而支出运费的证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实际运费损失在扣除保单约定的免赔额(率)后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 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成立后,对于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交易,投保人可要求退保,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对于保险责任已经开始的交易,投保人不可申请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