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电器电子产品意外损坏保险条款(2021版)

注册号:C0000503211202112071612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书面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产品为: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和销售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下同)销售的电器电子产品。

第三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消费者或所有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意外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产品遭受物理性损坏且无法正常使用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赔偿被保险人因修复、重置、更换受损被保险产品所发生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必要、合理的费用或损失。

“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第五条 受损被保险产品应由保险人指定的维修服务商进行检测及维修,保险单中如无其他约定,在送修被保险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费,按照“谁寄谁付”原则,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各自承担

第六条 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一)至(四)项中的一项或多项意外事故进行投保并在保险单中予以记载,保险人对属于投保事项的意外事故承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一)因坠落、挤压、碰撞等外力导致的屏幕碎裂;

(二)因坠落、挤压、碰撞等外力导致的除屏幕以外的主机或固有组件受损;

(三)意外浸液;

(四)超负荷、超电压、电涌(含雷击导致的电涌)。

责任免除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对任一下列任何情形或由于任一下列任何情形所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影响被保险产品基本使用功能的附件或耗材,包括但不限于电池、耳机、存储卡、充电设备、数据线、鼠标、键盘、书写笔等的损坏或灭失;

(二) 被保险产品无法识别的情形,包括:产品标识损毁、涂改、篡改等无法确定产品唯一性;

(三) 被保险人索赔时,无法提供有效购买凭证(含交易订单信息)的被保险产品,或维修凭证记录的被保险产品型号和身份识别信息与本保险合同所载信息不一致。

(四) 未经生产商、销售商或保险人授权的修理人员拆装维修;

(五) 任何原因造成的机器灾难性损坏(例如机器穿孔、粉碎、缺失等);

(六) 被保险产品的正常磨损(包括外观上的瑕疵,如脱漆、刮痕、褪色等)、自然腐蚀、氧化、锈垢、耗损等或因积灰、冷凝、受热等渐变性原因导致的损失;

(七) 火灾、爆炸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损失;

(八) 盗窃、抢劫、遗忘、失踪或丢弃;

(九) 计算机病毒、其他恶意编码或类似指令破坏被保险产品的正常功用或造成其中数据、程序的毁损或失效;

(十) 属于制造商或供货商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提供的保修服务范围内的损失;

(十一) 被保险产品在原装基础上添加的任何信息或储存数据的丢失;

(十二) 出厂时未经检验的被保险产品或经检验属于不合格的被保险产品;

(十三) 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的;

(十四)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十五) 政府的行政、司法行为;

(十六) 任何由战争、内战、叛乱、革命、军事政变、恐怖事件、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核能事故;

(十七) 任何无法证实由外来“意外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产品损坏。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包括被保险产品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二) 提高、改善被保险产品技术标准、使用性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三) 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大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单。

第十一条 免赔是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的部分损失。免赔可体现为具体的免赔额,也可体现为免赔率(损失金额的一定比率)。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单。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完整、如实的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相关事项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前,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期限交付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费的或对保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全额保费。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时,应当: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有效索赔资料,并在保险人指定的维修服务商处进行检测及维修。被保险人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产品照片、原始购买发票、保修服务协议、产品检测报告;

(二)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 故障诊断和维修记录、损失认定证明;

(四) 索赔费用清单、维修发票或支付凭证;

(五)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索赔有关的证明保险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确认赔偿金额:

(一) 对于可维修的被保险产品,按照其原始技术标准、使用性能进行修复而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包括功能性零配(组)件、元器件的重置费用,维修发生的人工费用以及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

如该被保险产品之前有过赔付的,则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应当扣减之前已发生的累计赔付金额。

(二) 对于无法修复、首次维修费用超过原购机金额的,保险人负责赔偿更换费用。更换费用以出险时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按保险合同约定扣除折旧率之后的产品价值为限,且最高不超过该产品原始购置的发票价格。如该被保险产品之前有过赔付的,则保险人赔付的更换费用应当扣减之前已发生的累计赔付金额。

发生上述第(二)项情况时,视为保险人已完全履行本保险合同下所有义务,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其他相同的保险保障下也能获得赔偿的,则保险人按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如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期间依法律规定,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以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进行仲裁处理。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通知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全部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退保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附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对于发生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产品,退保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条 保险人也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主动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单释义

第三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所使用的下列名词,其含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合同的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

【身份识别信息】指电子设备上标称的,代表电子设备唯一性、生产批次、通讯许可等关键产品身份识别信息的代码,包含但不限于进网证编码、手机型号编码、扰码、手机串码(IMEI,国际通讯设备唯一识别码)以及机器出厂序列号等编码。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财产的行为。

免赔额是指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免赔一定金额,实际损失超过约定金额时,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的部分。

免赔率是指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免赔一定比率的损失金额,实际损失比率超过约定的比率时,保险公司只负赔偿超过的部分。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月)123456
年费率的比例(%)102030405060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月)789101112
年费率的比例(%)7080859095100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